十一届五次会议优秀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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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号 |
3079 |
提交时间 |
2011-02-21 |
提案者 |
曹志伟 |
提案类别 |
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
案由 |
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力建设公共租赁房,停建停售经济适用房,限制限价房的转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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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出台许多抑制房价的政策和一些建设保障房的方案。今年的保障房建设更是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这是政府对国民履行职责的体现。广州市的住房保障工作一直都走在全国前列,近几年已建超过8万套保障性住房,同时今年进一步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那如何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让真正有居住困难而自身又无能力解决的市民能享受到住房保障这一市民待遇呢?目前已建已分配的带产权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真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却买不起,但又有人开着车,背着LV包去买;买后又非自住,而是出租予他人,待五年后就转手谋利交易,赚取差价。可见带产权性质且又可以转让的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均存在谋取利益的空间,这是因为计划体制下建造定向销售的货品流转到商品市场中,就会产生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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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
一、提供公共租赁房是目前住房保障的最佳方法。针对目前国家的财力和目前真正住房困难人群的经济能力及未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房分配制度,建设和提供公共租赁房可以首先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房产证,因为根本买不起,他们需要的也不是多功能配套,270°飘窗,豪华住宅大堂等形象工程保障房,而是厨厕阳台齐全的装饰简朴的套间即可,以一房一厅和二房一厅的中小户型为主,面积控制在30~60㎡,针对刚毕业大学生和行业工人的,还可以采用集体宿舍,最好是物业管理和维护成本低廉的。
二、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应按承租人员的收入分级。收入越低,租金越低;同时参照居住条件定价,如离市区越远,租金越低;集体宿舍应更加优惠。
三、公共租赁房的分配可通过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甄别申请热人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办统一安排,并公示接受监督,居住人员户口(含有缴社保、个税临时人口)的关系需迁入公共租赁房所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并接受管理和服务,这样只租不售和分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房确实保障住房困难人群的同时,将大大降低“浑水摸鱼”者参与的可能性。
四、立即停建停售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在建的政府投资经济适用房应全部转变为公共租赁房。并作为公共财产长期持有。建设的资金除财政拨款,还可发行房产基金,用附属商业面积出租收益补贴,同时还可以从市国有土地出让竞价的溢价中提取。另外,可结合广州市的三旧改造,鼓励利用相对低廉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兴建公共租赁房,由政府统一包租后再补贴分租到被保障户。
五、依法严格管理已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转手交易,避免让“浑水摸鱼”“者不当得利。
六、对于住房保障问题,政府在理念上要认识到:政府的责任就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房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