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征集提案精选 征集提案精选

扶持福利企业发展,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发布时间:2012-01-09

案由

扶持福利企业发展,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提案者

民进广州市委员会

类别

单位提案类

录入日期

2012-01-05

提案类型

会中提交

独办单位

市民政局

办理情况

待签收

承办单位

主办:市民政局

会办:市国土房管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发展福利企业,有效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广州的需要。

一、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2006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市残疾人共计52万人,就业年龄段人数为21.9万人,其中未就业的残疾人有13.5万,约占61%,其中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超过5万人。

目前,在残疾人就业的四种渠道中,全市约有2.4万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在集中就业方面,全市有福利企业35家,安置残疾职工1175人; 4200多名残疾人接受工疗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服务; 810名残疾人个体就业,958名残疾人在社区岗位就业。上述各就业方式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仅占全市残疾人的6%,占全市就业年龄段人数的14.22%

二、我市福利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市福利企业创立于上个世纪50-60年代,为解决烈军属和残疾人及社会闲散人员就业而创办的。在1994-1996年间,我市福利企业的发展进入历史性高峰,达到600多家,安置残疾人员4000多人,工业总产值达到30多亿元。但是,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我市福利企业大幅减少。目前,全市的福利企业只有35家,安置残疾职工1175人。其中市属国有福利企业从原来的84家,减少到10家。由于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经营状况较差,1家已停止经营活动,4家微利,5家亏损。

与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区相比,我市集中就业的主渠道未得到充分利用,差距十分明显(见下表)。

国内部分城市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截止2009年底)

城市(地区)名称    福利企业数   安置残疾人数

广州    35   1175

北京    774 13412

上海    1520    35845

武汉    281 7000

长春    226 4860

西安    112 2826

杭州    426 17708

宁波    466 17334

我市福利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福利企业内部经营问题。

1.企业贷款困难,流动资金极其紧缺。由于市民政局与福利企业脱钩时,未将福利企业使用的土地和厂房过户给福利企业,土地和厂房权属仍为市民政局和企管办,导致企业缺乏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流动资金极其紧缺。

2.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企业经济效益低。20092010年我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03%38.29%。客观上造成生产效率低、经营成本高,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弱。

3.离退休人员多,国有福利企业历史包袱沉重。2010年末,我市10家福利企业有退休职工1264名,占在职职工的121.54%,且退休职工中,残疾、孤寡、精神病、工伤特殊人员占47%。预计2011年企业需要为退休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移交社区管理费共1731.31万元。

()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相对不足。

1.福利企业的法制环境不完善。我市尚未出台一部有关扶持福利企业发展的法规或制度,福利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政策、地方政府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给予社保补贴、水电价格优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不明晰,有关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立法进程更无从谈起。

2.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足。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即可享受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据统计, 2005年,我市福利企业平均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额为3.47万元/人;2006年作为试点城市,我市率先实施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和2007年全市福利企业的平均减税额同比分别下降到2.58万元/人、2.48万元/人,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更是大幅下降到1.57万元/人,2010年也仅为2.3万元/人。实际优惠的不足,既影响现有福利企业的稳定发展,也难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

3.福利企业执行现行社保政策不尽合理。如广州市康智乐服务中心、番禺区康宁盲人按摩所、天河区康达盲人按摩所、黄埔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等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136人。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机构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支付最低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而智力、精神等残疾人在工农疗机构接受的是辅助性、庇护性就业,领取工农疗机构提供的职业训练津贴,不是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就业,对工农疗机构来说,不可能达到“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的前提条件,执行税收政策难度大。在其他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虽享有就业的平等权利,但与正常人的能力相比,事实上有较大的差异,要求福利企业和就业的残疾人按国家法律规定与正常企业、职工支付相同比例的社会保险,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

4.特殊人群的职业培训制度未建立。我市至今尚未建立针对特殊人群如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残疾人难以得到培训机会,既增加了残疾人就业的困难,也增加了福利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残疾人就业渠道窄是残疾人车辆非法营运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福利企业无论在生产或服务项目、劳动组织、收益分配方面或是生产设备、环境改造、劳动保护、技术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都适应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符合残疾人对就业条件的需求。办好福利企业,不仅使残疾人的基本权利通过企业生产得到实现,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同时对根本解决困扰我市城市管理的残疾人车非法上路营运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比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很少出现残疾人车辆非法营运屡禁不止的情况,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较好地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生存问题。

 

(一)转变思想观念。上世纪80-90年代我市将国有、集体兴办的福利企业进行了关停并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扔包袱的思想。实际上发展福利企业不仅解决了有就业意愿残疾人的工作需要,有利于残疾人自身的发展和家庭的稳定,减轻政府的负担。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积极提供帮助。

(二)加快福利企业发展的制度建设。除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保证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外,应进一步健全发展福利企业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福利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政策。一是启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立法进程,制订促进我市福利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在发展福利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出台办法,把福利企业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三是建立促进社会资本兴办福利企业的管理制度,鼓励社会投资兴办福利企业,引导市场要素向开办福利企业流动。四是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制度。为减轻福利企业的负担,残疾人的上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统一由政府负责,其培训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解决。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一是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为鼓励福利企业扩大安置残疾人就业,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给予福利企业必要的政策支持。1.福利企业为本地户籍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缴纳的50%给与一次性补贴;2.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本地户籍残疾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岗位补贴,无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岗位补贴;3.当安置本地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占企业职工总人数超过25%(不含)的,对超比例安置部分,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涉及财政补贴或奖励所需的资金,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二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额度。除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税务、民政、残联等部门应积极向国家反映,适时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力度。确有困难的福利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三是实行福利企业岗位培训补贴。对困难福利企业所组织的职工技能提升或转岗培训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其他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福利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技能提升或转岗培训,给予50%培训补贴。四是适当调减或降低有关费用。按管理权限减免福利企业的堤围防护费,以每名残疾人的定额标准减免;对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优惠电价标准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降低福利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利用“退二进三”、“三旧改造”政策,建设福利企业园区。为了发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主渠道作用,建议利用我市现有“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政策,利用现有国有福利企业厂,创办福利企业园区,建设我市福利企业示范园区。目前,我市国有福利企业主要集中于两大工业基地:上元岗白沙水路160号占地面积62000㎡,芳村涌岸街36号占地面积22966㎡。两地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区位优势明显,适宜建设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生产、服务业基地。建议一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财政部有关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及财务处理有关规定,以及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国有福利企业。企业利用相应的土地资源,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和生产规模难以扩大的问题。二是对两大园区的国有福利企业实行公司化、股份制改造。如广州电焊机厂生产的“东升”牌电焊机在上世纪8090年代曾是风靡一时的名牌产品,现在仍有市场,只是因为流动资金短缺,无法扩大产能。建议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进行公司化股份制改造,转让国有股权、产权,引进社会投资者,打造示范性的福利企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发展福利企业。三是政府部门应予充分协调,调整相关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将上元岗、芳村现有两个福利企业厂区,按现有“三旧”改造政策分别建设成工业和服务业的福利企业集聚发展园区,并作为大型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投入,打造成我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示范性窗口,有效缓解我市残疾人就业压力。

(五)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对口帮扶。一是把适合残疾人生产的、属于政府招标采购的产品以及由财政资金支付生产的某些公共产品(如印刷、服装、家具、路牌等)交由福利企业生产,或向福利企业实行政府定点采购。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其生产附属、配套产品的分厂或车间改造成为福利企业。上海市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该市为了解决残疾车辆营运的老大难问题,由政府专门协调70多家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从而有效杜绝了残疾车辆的非法营运。三是对国有福利企业开展对口帮扶。即协调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把一部分适合残疾人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交由国有福利企业生产或合作生产。例如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元件,包装材料,文化用品,鞋、帽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工艺制品等。

(六)宣传措施要到位。我市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数量少,起点低,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当前需要解决社会各方对这些企业新政策认知不足的问题。因此,一是强化发展福利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工具和手段,引导企业界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福利企业。二是政府加大表彰的力度。对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业家和投资者,象对待大企业和战略产业一样,政府每年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打印关闭窗口